法律分析:
網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四種,量刑分別如下: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
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在網絡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通過在網絡上轉載刊登淫穢圖片、影像等吸引嫖客進入網站、增加網站點擊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在網絡招嫖案中,許多嫌疑人通過網絡發布招嫖信息、招嫖廣告、同時,還充當嫖客與賣淫的人之間的聯系,為他們嫖娼行為鋪橋搭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1款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在一些網絡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還進行了眾多賣淫人員的招募、雇傭,并提供賣淫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打手、管帳人等。對于這種新興的在網絡上進行公開宣傳為組織賣淫者提供幫助、創造條件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的方式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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