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接去人社局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法院起訴追討薪資都有時限要求。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