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建房必須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手續。經過合法手續的才可以辦房產證。鄉鎮住用地的土地證有兩種,一種是農村的宅基地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另一種是城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知你的是哪種土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能證明你對這塊宅基地有使用的權利,沒有針對房屋的證件。農村宅基地上蓋房需要經過審批,只有這個批示可以證明你是合法建設的。因為宅基地是集體所有的,是不能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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