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雖然工資結清已簽字領了錢,但如果數額不對或虧欠你錢,在有理有據的情況下,經財務主管領導核實后,財務部門也可以做支出憑證給予補發的,合情也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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