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僅限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僅限于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且自愿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交通事故。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后(不必保護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雖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僅限于沒有公共危險的交通事故。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僅限于無公共財產、他人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僅限于合格駕駛條件的交通事故。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僅限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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