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位不給勞動者發放工資條是不合法的。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1、勞動者有權了解自己的工資構成,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單位應當保存至少兩年以上的勞動者工資書面記錄供社會監督。勞動者應當了解關于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工資條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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