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人事部關于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評定工資問題的批復原享受特等體育津貼的,按本人體育的數額就近套入新定崗位或職務工資標準(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另外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和工齡計發工齡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改為一次性發放,其標準為:奧運會冠軍5000元;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杯賽冠軍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頂峰的運動員4000元。其實按照我們平常上班的薪資標準來說,這些津貼和工資都是不多的。所以一般運動員都會選擇做一些其他的事來賺錢。比如說接代言,不過這些是針對一些有名氣的冠軍或者是運動健將。有很多運動品牌就會找這些運動員做代言,代言費也是不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十二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資金。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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