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但需得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的同意。該法還規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限制條件。違反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或違反規定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將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可以出租,但是有限制條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結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需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違反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從事治沙活動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享有不超過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具體年限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使用已經沙化的集體所有土地從事治沙活動的,治理者應當與土地所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具體承包期限和當事人的其他權利、義務由承包合同雙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h級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保護集體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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