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持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的房子不需要申請不動產登記。
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于辦理土地登記的函”。
2.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3.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
4.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復印件。
5.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實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