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管是車輛的輪胎還是其他部位,只要是因交通事故受損的,都在應該賠償的財產損失范圍之內,都可以要求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進行賠償。
一般輪胎損壞是不予以全額賠償的,因為機動車的輪胎為正常磨損易耗件,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磨損,所以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是不能以全額賠付全新輪胎的,所以需扣除30%來賠付。
如果對方是機動車且負有事故責任的,則當事人的車輛損失(包括輪胎的損失)可以由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全額賠償,但最多不超過2000元;如果交強險賠償后尚有不足的,則由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如果對方是機動車但不負事故責任的,則可以由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全額賠償100元;其余的車輛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如果當事人車輛投保了車損險的,則自己承擔部分可以由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內進行賠償。
并且在很多的保險投保文件中的免責條款里,會明確表示出輪胎(包括鋼圈)單獨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車險市場上,輪胎理賠確實是車險的一個空白,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以輪胎單獨破損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理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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