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憲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老人的子女。另外,如果老人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其子女無力贍養的,負有贍養義務的是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由此可知,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老人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兒媳只是有輔助兒子進行贍養的義務,但拒絕贍養的并不違法。
《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的義務,但法律還是鼓勵兒媳贍養公婆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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