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借款合同既有諾成合同,也有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一、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有什么區別
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區別分別有: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交付標的物時合同成立;諾成合同中違反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會構成違約責任;實踐合同違反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等。
二、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買賣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的定義指的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而買賣合同并不符合這樣的法定要件,不需要交付才生效,因此屬于諾成合同,而不能認定為實踐合同。對于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律規定的是買賣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即生效,屬于典型的諾成合同。
三、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類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