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戶到所屬城區國土資源分局領取土地變更登記申請表,與售房單位共同提出辦理“三房”土地申請證。如果售房單位已被撤消或注銷,不復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區或物業管理部門協助購房戶辦理;若售房單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組,則由現接管單位協助購房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2、要提供售房單位原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之前未辦理過土地登記,無法提供土地證的,可提交下列證明資料:購房者的《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分戶銷售及分攤用地情況表(由售房單位提供;如未曾分攤的,可暫不提供,由市國土局為其辦理分割登記后再填寫);如屬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還須提交《房產買賣契約》和繳納土地出讓金證明。
一、土地使用證包括哪些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2、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3、備注。
4、變更記事。
5、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二、沒有土地使用證的風險是什么?
1、沒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證,開發商就可以霸占著你的土地證大肆做文章。購買的商品房,大多為公寓式住宅。在售房時已將房屋所占土地及附屬公共用地計入房屋總價,購房人應共同享有這部分土地的使用權。但若不辦理住房用地登記,這部分土地的權利及范圍就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容易被其他人侵犯。如果土地使用權分割證仍然在開發商手中,開發商就可以不斷地違規建設,侵占公共用地,自己的權益就受到了侵害。
2、沒有土地證,房屋所有權人就無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登記。
3、沒有土地證,自己還會惹上不明不白的債務風險。購房人沒有住房用地土地使用證,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權有被原土地使用者(開發商)轉讓、抵押或因其他債務問題而遭受司法執行的危險。原因在于此時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權利人仍為開發商,土地使用權證仍在開發商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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