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的承諾滿足下列條件的有效: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權進行處分。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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