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一、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紤]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痹V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橐龅怯洐C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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