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社會的傳統,女兒出嫁、兒子結婚,通常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程序叫作“改口”,也就是女方或男方對對方父母的稱呼,要從原來的“叔叔阿姨”改為“爸爸媽媽”?!案目凇敝?,意味著原來的兩家人在情感上成為一家人,男方或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一下子有了兩位父母。所以,很多人就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女方已經嫁入男方家,改口叫公婆為爸媽,就有義務贍養男方父母,否則兒媳就屬于不孝順公婆。
但是,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這里的“成年子女”,即年滿18周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兒媳與公婆之間只是一種姻親關系,雖說女方已經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媽,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兒媳要對公婆盡贍養義務,畢竟兒媳不是由公婆撫養長大的,老了卻讓兒媳承擔贍養義務顯然是不合適的。
雖說如此,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雖然兒媳對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生病了,男方需要給付醫療費時,女方是有義務配合男方給付醫療費的。否則,男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梢?,子女的配偶不屬于贍養人的范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負有贍養義務。所以,若夫妻一方去世,其夫妻關系已經終止,相應地,贍養扶助義務也歸于終止。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兒媳還是會基于傳統道德、倫理以及家庭關系,對公婆進行贍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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