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資料齊全,經查證符合發證條件,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日起60日內完成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地其他權利登記及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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