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地方性房產管理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區內房屋產權、產籍、房屋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
(三)負責區內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區內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規范房地產市場,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區內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五)負責區內直管公房的管理。
(六)負責區內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八)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房產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辦區委、管委會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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