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妻子不給孩子撫養費怎么辦?一審法院可教育警告并促使履行義務,如不聽勸告可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可通過扣留工資、查封財產等方式實施。孩子撫養費根據收入比例支付,固定收入可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多個子女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50%。無固定收入可參考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子女撫養費根據實際需要、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分析
一、離婚后妻子不給孩子撫養費怎么辦?
1、對方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其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2、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3、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孩子撫養費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結語
離婚后,如果妻子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通過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方式來強制執行。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根據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確定,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調整比例。協議或法院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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