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
一、交通事故“私了”有兩個條件 第一沒有造成人員身傷亡 第二當事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 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決。這種事故由于沒有行政干預,是非??旖莸?。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
二、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情形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八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8、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第
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第
4、
5、6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
7、8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傷亡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死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私人人身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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