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沒有法律義務贍養公婆,也沒有法律地位。根據我國《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人只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贍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包括兒媳和女婿。雖然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但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兒媳沒有贍養義務也沒有繼承權,所以對兒媳不贍養公婆的聲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分析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并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
而且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沒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的《民法典》中,其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中,也沒有兒媳的位置。我國民法典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由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法律規定的贍養人是誰?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法典》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其次,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老人的兒子去世后,兒媳不盡贍養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鼓勵兒媳贍養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贍養是指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
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并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結語
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也沒有賦予兒媳法律地位。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雖然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并將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這是一種鼓勵而非法律義務。因此,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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