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5000以下怎么處罰?
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5000以下,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為同時滿足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三、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么?
1、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的放火行為客觀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放火的方法,本身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屬于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判斷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要結合放火的地點以及放火時周圍的具體環境等因素來分析。
2、毀壞財物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當然也包括縱火的方法。
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往往會造成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損失。但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畢竟是有別的。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
一般來說,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于被毀壞的財物價值不足五千元、但是毀壞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的情形,也會被認定為犯了此罪。如果對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5000以下還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專業律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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