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緩期執行”從法律上講,是指法院根據國家法律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作出判決的程度?!八佬叹徠趦赡陥绦小钡娜Q是“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司法部門根據罪犯的表現,決定是否執行死刑或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在實踐中,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兩年后很有可能會減為無期徒刑。這意味著死緩有很大的機會存活下來“死緩”是一種執行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必立即執行,死刑可以緩期二年執行。這是我國一項獨創的法律制度。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執行死刑;二是不是一定要立即執行死刑。
一、無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無期徒刑沒有緩刑兩年的制度。只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對于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綜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應當判處死刑,但并不是罪大惡極,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而給予兩年的考驗期限。如果兩年內接受教育改造,兩年后,不再執行死刑,依法變更為無期徒刑。如果兩年內拒不接受改造,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執行死刑。
二、死刑的死緩人員如何處理
死緩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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