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要簽協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等內容的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
(一)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小車與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1、發生小車與摩托車碰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包含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情形、賠償責任人等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5)碰撞建筑、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簡易程序處理: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4、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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