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主要是: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對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解除取保候審的下一步程序是判斷是否審查起訴,是否對此判處有期徒刑,后續有違法事實,還需要對此判處有期徒刑。解除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
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因為取保候審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無證據對該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的話,只有解除取保審,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后,才算是結案的。
取保候審為什么要剛滿一年?
取保候審期滿后,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