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父親被一輛助動車撞到。當時除了感到腿部有點疼痛外沒有其他感覺。對方同意先付200元并寫下字條:如有傷情可以賠償,但最多賠償壹仟元,我父親也在紙上簽了名。但事后我父親腿腳紅腫,醫療費花了1000多元,現對方只同意按協議賠付1000元。請問: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律師解答:
首先,你父親和對方自行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有效的?!督煌ò踩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聯系本案,事故發生時,雙方均認為未造成人身傷害,因此,未報告有關部門解決,而自行協商賠償并達成協議,故該協議的有效性是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是否只能按協議賠償,這主要看協議對事故的事實是否作了認定。如果作了認定,而且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所應賠償的金額與協商賠償的金額相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協議來賠償。否則的話,雖有協議,但依法律賠償金額高于協議金額的話,仍應按法定賠償金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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