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提出離婚對財產如何分割并無影響。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一、婚后的財產離婚后歸哪個
婚后財產要區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1、若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不能進行分割,該財產還是屬于這一方所有。
2、若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
首先,要是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也可以不均等分割;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其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的,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的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時的房產應該怎么分割?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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