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行為破壞的對象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刑法理論一般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因為破壞大型拖拉機也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電瓶車、纜車應包含在“電車”中。破壞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馬車等非機動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本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關涉公共安全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疖?、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關涉公共安全,主要從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對處于下列狀態的交通工具實施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于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可以使用的狀態,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并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后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