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干了8天走了需要給工資。不管勞動者實際上班時間的長短,只要是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為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了自己的勞動,那么單位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報酬。如果以勞動者上班時間短為借口拒絕支付工資,構成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權。
不發工資的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前往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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