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4天辭職的有工資。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四天的工資,工資的標準按勞動合同約定的計算,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工資的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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