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四個構成條件包括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如何認定?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有以下認定標準: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于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農村道路應該怎么處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2)有意破壞國家鄉村公路,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7條、119條1款之規定,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源、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知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道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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