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一、法定繼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后,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于繼承人于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于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第五,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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