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企業若需要對某些員工或某些崗位的員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職的話,只能通過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來約束員工不得兼職,或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否則的話,在沒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的,若以員工兼職為理由開除員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單位將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處罰或解約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據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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