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處理私下協議具有法律的效力的。交通事故發生后,自行撤離現場后,能夠協商賠償數額的,可以達成一致協議。如果達成協議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從原來的侵權責任變成了合同責任。雙方之間形成了合同之債,賠償義務人不履行協議上的賠償約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況,必須按協議履行。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賠償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么該賠償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簽訂協議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簽訂協議的程序:
1、一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同意該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承諾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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