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及的糾紛逐年增多,對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也明顯加大。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與涉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犯罪不同的是,專利、商標、著作均是公開的且通過相關證書、載體、作品等直觀顯現,易于識別易于認定。而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商業秘密更像一把藏于權利人袖底的“暗器”,法律對這個“暗器”的認可容易使權利人傾向于濫用手段來保護這一權利。筆者結合承辦過的案件,站在辯方的立場上認為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注意由案件管轄所可能產生的地方保護。在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全國大多數地區均確定了由中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而法律和司法解釋卻沒有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規定。這就導致了一樁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侵權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無權受理,而事關被告人或被告單位重大利益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反而有管轄權的怪事。由此可能產生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動用當地的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資源指控他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達到以不正當的手段打壓競爭對手,報復競爭對手的情況出現。由于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這類案件,接受舉報、拘留、批捕、起訴、審判往往都在受害單位所在的區縣進行。該類案件中,大多數被告人被追訴前的身份是權利人的員工或與權利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糾紛,辯方對于由此而可能產生的地方保護應該予以注意,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等工作中要堅持原則,不僅要注重辯方嚴格依法提供法律幫助和開展辯護工作,還要注重審查控方收集證據及采取強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尤其對于權利人、受害方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或有一定影響的企業的案件,更要堅持原則依法辦案,不僅要敢于仗義執言而且要善于仗義執言。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不適用于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證據認定是刑事審判中的難點,也是辯護工作中的重點。商業秘密是一種未經登記的依靠權利人通過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無形資產,具有秘密性,隱蔽性等特點。而且,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往往也是隱蔽性很強的行為,因此實踐中權利人對侵權人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和手段很難知曉。民事訴訟中,為解決商業秘密舉證難問題,司法實踐采取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確定由被告對獲取商業秘密途徑或方式進行舉證,如果被告 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使用的 ,則被認定有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肯定了這一 舉證責任倒置 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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