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就是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也就是鄉產權房。他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連外村農民都不能購買;也可能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而言,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證,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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