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布招嫖是不是屬于犯罪行為,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1、如果情節比較輕,只是進行招嫖或者介紹他人賣淫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如果網上招嫖是組織賣淫人員實施賣淫活動,或者介紹賣淫的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按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或者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罰。
網絡招嫖一般會判多長時間:
1、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協助賣淫罪量刑標準: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招嫖不構成犯罪,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綜上所述,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聯網發布招嫖信息為他人介紹賣淫屬于違法犯罪活動,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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