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一、房屋土地證有什么用
(一)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權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或抵押。
(1)按約定或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
1)轉讓方必須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例如,轉讓房地產,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需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2)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4)辦理過戶登記。
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6)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7)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它代表著房屋所有者對土地使用的權限,換言之,土地使用證代表的是“地權”,可以說,土地證才是居住者最重要的權利、最應爭取的權利。
二、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管理權的區別
土地管理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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