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他人吸毒罪既遂量刑幅度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有哪些?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于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后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于共同犯罪。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有哪些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引誘他人吸毒。這里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后的體驗、示范吸毒方法和勸說、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并進而吸毒。
(3)欺騙他人吸毒。這里的欺騙,是指暗地里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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