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為切實做好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進一步規范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經營行為,防止村集體資產、資源流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鄉鎮為單位,成立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標服務中心,負責鄉鎮各村在建工程、資產、資源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和服務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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