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賣視情況而定。
情況如下:
1、根據最新相關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可以對自家的土地轉讓、出讓、買賣給非農業建設人群,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就算你把土地使用權賣給其它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的;
2、但是如果征求政府部門的同意,在鄉政府的指導下把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建設人群(比如農業大戶、家庭農村、農村合作社等)的話是合法的,因為是通過正規渠道,而不是私下交易的;
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如果符合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并且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是私下建設,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且占用農村耕地的,政府是有權收回土地并處罰的;
4、現在農村土地可以分為使用權、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三類,其中農村土地所有權是不可以轉讓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合法的條件下可以轉讓。
宅基地申請需要的條件如下:
1、根據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2、申請農村宅基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相關規定,主要有: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3、法律又規定了除外規定,即農村村民不準使用或申請宅基地的情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綜上所述,村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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