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嗎
遺囑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須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五種形式,對每種遺囑形式都有特別規定。
民法采取要式行為實際上是國家對私法領域的干預,不符合要式行為規定即為無效民事行為,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遺囑采取要式行為的體現了國家對遺囑行為的干預。民法的大多數規則來源于習慣,有它的社會基礎。法律規定了繼承權,即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一個社會的一般狀態,而遺囑繼承,是指定繼承,相比于法定繼承的一般狀態,是一種特殊的狀態,可以說它剝奪了一部分人的繼承權。遺囑繼承是遺產繼承的一種特別方式?;诖?,遺囑在法律上規定特別的規定。規定“遺囑”是法律對權利擁有者處分權利的認同規定遺囑的要式性,是對財產自由處分的一種限制。
二、遺囑真實性由誰來舉證
由根據遺囑繼承遺產的主體來承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舉證了自書遺囑,并不能當然的認為該自書遺囑即符合證據的三項基本特征。即,舉證自書遺囑的一方應當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對涉案自書遺囑存在異議的,也可以提出反證。
三、數份遺囑之間內容不相同怎么辦
在遺囑自由原則的指導下,公民所立的遺囑,既然是遺囑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然允許公民在一定的情況下以一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公民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方式包括明示與推定兩種。
明示方式。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變更或撤銷遺囑。這種方式下遺囑人應當以法律規定設立遺囑的幾種法定方式進行。但應當注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推定為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設立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執行時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民設立遺囑后有權重新設立遺囑或對原遺囑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使遺囑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執行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過公證變更,用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因此,在遺囑人立有幾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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