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行動建議:
1、債務人下落不明時,無法向對方主張權利,但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并公告送達,如果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缺席判決;如果權利義務不明確,可以中止審理,這樣就達到了訴訟時效目的。
2、如果民間借貸中,有連帶責任保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時,應當及時向擔保人同時主張,才能保證借貸、及擔保合同都中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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