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可以隨時辭職的,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根據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而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不論公司是否同意。而具體而言,實際上班的工資公司應該正常結算,不得克扣,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提出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因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點就是它的靈活性,規定過多會限制這一用工形式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松的規定。另外,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非全日制勞務合同扣稅標準
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其受《勞動合同法》管理,所得報酬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和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標準是一樣的,起征點是5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比如扣除相關的勞動雙方約定的費用后,再扣除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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