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囑執行人的法律規定:遺囑執行人代為管理遺產。只有年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另外遺囑執行人不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均可以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有:
1、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無涂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2、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3、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里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于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4、報酬求償權。關于遺囑執行人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未有明確規定。
一、對于農村房屋立遺囑可以嗎
農村的房子雖然都沒有房產證,但是產權是明確的,遺囑可以明確產權的關系。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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