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資是由雙方約定而成的,兼職可以是可以根據計時或計件的形式來確定應發工資的數額。但是兼職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兼職簽了合同是否可以隨時辭職
兼職簽了合同可以隨時辭職。這是兼職自身的特點,兼職屬于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工作時間。全日制用工采用標準工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非全日制用工不僅每日工作時間短,且其中的“平均”、“累計”又使得單日的作息時間安排有很大靈活性。
2、用人單位數量。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3、勞動報酬計算周期。非全日制用用工以小時計酬,由于用工靈活,勞動關系可能隨時終止,所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4、勞動報酬計算標準。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的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般略高于當地政府同期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法定工作時間直接換算的水平。
5、社會保險。非全日制勞動者大多按照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的參保方式,由其個人參保繳費。
6、協議訂立。非全日制用工作為特殊的用工方式,法律允許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且在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口頭協議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7、用工終止。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用工目的。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強調勞動時間的精準統計與用工的自主靈活,用人單位獲得勞動者實際勞動給付的用工目的也更為直接和明顯。因此,諸如下崗、待崗、離崗休養、內退、留職停薪、長病休,以及“托管”、“掛靠”等勞動關系運行的特殊情形,一般不出現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
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區別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區別有:兼職就業是指以小時工資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兼職就業是一種靈活的就業形式,與全日制就業的主要區別在于:
1、工作時間不同;
2、非全日制就業可以簽訂口頭協議。全日制就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兼職勞動關系可隨時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全日制就業、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的,除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非全日制就業沒有明確規定;
4、兼職就業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全日制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但是,用人單位作為兼職用工,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余不能繳納;
5、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時支付,最長結算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全日制勞動者應每月以貨幣形式定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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