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已與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異地貸款合作協議(含異地貸款互通函)城市的繳存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本款“正常繳存”是指繳存單位(職工)根據中心公積金繳存相關規定,按月足額(相應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繳存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最近一個月公積金繳存日與申貸日的時間間隔應當不超過兩個月。(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三)企業單位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包括以下情形:1、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期(含)以上長期勞動合同的。2、與用人單位連續3年(含)以上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3、曾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工作3年(含)以上或連續3年(含)以上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支取,在新單位工作后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4、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四)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僅限于本省范圍內,已與我中心簽訂異地貸款合作協議(含異地貸款互通函)城市的繳存職工。包括株洲、湘潭、常德、益陽、湘西、邵陽、婁底、永州和郴州等九個地市(州)。(五)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與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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