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遺囑人的共同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這種雙方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它不是雙方主體基于各自的目標和利益而形成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共同遺囑的內容具有嚴格的內在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這一特點具體表現為三層:第一,當共同遺囑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第二,當共同遺囑屬于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生效力。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后,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內容已經執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遺囑由遺囑人單方作出,所以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生效。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其死亡時間先后不同,同時死亡的為數不多,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從總體上來說,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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