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妻子離婚,而妻子未到庭怎么解決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1:55:52
丈夫起訴妻子離婚,而妻子未到庭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即使是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雙方也是必須要出庭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導讀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即使是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雙方也是必須要出庭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即使是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雙方也是必須要出庭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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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訴妻子離婚,而妻子未到庭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即使是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雙方也是必須要出庭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