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妻子到法院起訴離婚,丈夫不能不去。
一方起訴離婚的,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都要出庭。
如果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如果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一、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后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p>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潜桓姹仨毜酵サ?,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彼f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想當然的認為起訴我不應訴不就行了,特別是在離婚的案件中,一方為了不同意離婚就不應訴,現在看來這是一種非常愚昧的想法,如果被告人不應訴,被告人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而對于那些必須到場的當事人,如果被告人不應訴,法院會強制拘傳。
二、當事人必須出庭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此外,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當然,拘傳的適用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此外,拘傳執行前,須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對其進行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才能執行。
(一)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三)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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